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确保政策合法性、连续性,需要对《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同时,结合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实际,同步修订出台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授权各管理部(含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以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2023年4月以来缴存单位网厅推广应用情况,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应同步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业务,同时在《实施细则》中规范单位网厅开通、登录、注销等业务。
(四)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一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五)在《管理办法》中明确缴存比例由单位自主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取消前置审核程序。新增并规范降低缴存比例(降至5%以下)申请条件、所需资料及办理时限。
(六)在《管理办法》中重新规范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和单位。个人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七)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的定义,明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得再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是指被单位招聘或招录,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是指职工在两个关联单位之间调动,职工能提供调令或工作调动通知等相关文件,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则上认定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八)在《实施细则》中取消《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申请开户表》,并明确归集业务线上办理渠道。除变更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外,其他业务均实现线上零材料办理。
四、执行时间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