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610300-126103006879654570/2026-00010 |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26-03-31 00:00:00 |
| 名 称: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实施细则 |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市房金发〔2026〕16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统一规范归集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
第三条本细则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各管理部(含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管理部)承办。
第二章 账户登记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办理渠道
1.各管理部柜台及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
2.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平台;
3.陕西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企业开办”渠道。
(二)所需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经办人身份证。
渠道1提供1-3项材料,渠道2、3零材料自主办理。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五条 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自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一)办理渠道
1.各管理部柜台及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
2.单位网上办事大厅;
3.陕西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员工录用”渠道。
(二)所需材料
渠道1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登记表;
渠道2、3零材料自主办理。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六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一)办理渠道
1.各管理部柜台及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
2.单位网上办事大厅。
(二)所需材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变更缴存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
渠道1提供1-2项材料,渠道2零材料自主办理。
单位名称变更须通过渠道1办理。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七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一)办理渠道
1.各管理部柜台及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
2.单位网上办事大厅;
3.个人网上办事大厅。
(二)所需材料
1.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单位存续期间应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单位经办人通过渠道1办理的,需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表、职工身份证和户籍部门相关证明(或单位有关情况说明);通过渠道2办理的,需上传职工身份证和户籍部门相关证明(或单位有关情况说明)。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按照前款提供所需材料;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无法办理的,由职工本人通过渠道1提供身份证和户籍部门相关证明办理。
2.变更电话号码等信息:单位或职工本人均可办理。单位经办人办理时,可通过渠道1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或通过渠道2零材料办理;职工本人办理时,可通过渠道1提供本人身份证办理,也可通过渠道3零材料办理。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八条单位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及职工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分立的,应自新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部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注销登记。
(一)办理条件
1.单位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2.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为零;
3.职工个人账户去向明确。
(二)办理渠道
1.各管理部柜台及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
2.单位网上办事大厅(仅限于简易注销,即无职工无余额无在途业务)。
(三)注销情形及所需材料
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等原因注销的由单位经办人通过渠道1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表、注销有关证明材料(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书,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注销登记的文件等)办理。
2.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应及时催建催缴并做好记录,在告知单位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或单位通过渠道2办理简易注销。
3.单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部应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取得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注销手续。
在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前,应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账户封存或转移等手续。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是指被单位招聘或招录,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是指职工在两个关联单位之间调动,职工能提供调令或工作调动通知等相关文件,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则上认定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得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渠道
1.各管理部柜台及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
2.单位网上办事大厅。
(二)所需材料
1.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登记表或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启封)清册;
2.缴存基数变更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
3.缴存比例变更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表。
渠道1提供以上材料,渠道2零材料自主办理。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十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予以补缴。
职工离职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若离职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离职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可与职工协商决定,存在争议的,单位应按其离职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及工资核定作补缴。
(一)补缴情形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追溯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最早可自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补缴,但不能早于单位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
2.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须严格按照补缴年度核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应补缴额。
3.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追回资金的,按补缴计入职工账户。
4.职工异地转移转入的资金,按补缴计入职工账户。
(二)办理渠道
1.各管理部柜台及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
2.单位网上办事大厅。
(三)所需材料
渠道1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账务更正清册,渠道2零材料自主办理。
(四)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十一条 单位因处于严重亏损或者停产、半停产状态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经批准缓缴的单位,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需继续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
(一)申请条件
1.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
2.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
3.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缓缴的;
符合以上任意一项的单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二)所需材料
1.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包括补缴方案或计划;
2.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关于缓缴的会议决议(加盖单位公章和工会公章),未设立工会的,需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签字;
3.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4.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单位因处于严重亏损或者停产、半停产状态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于5%的缴存比例缴存。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应恢复缴存比例至规定标准,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应再次申请。
(一)申请条件
1.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
2.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
3.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允许降低缴存比例的;
符合以上任意一项的单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二)所需材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2.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关于降低缴存比例的会议决议(加盖单位公章和工会公章),未设立工会的,需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签字;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账户封存、启封、转移
第十三条 单位与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变更。
(一)办理渠道
1.各管理部柜台及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
2.单位网上办事大厅。
(二)所需材料
渠道1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启封)清册;渠道2单位零材料自主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因离职原因封存的,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
2.因工作调动原因封存的,职工账户转入职工调动户管理。
(四)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1.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十五条 同城转移
(一)办理渠道
1.各管理部柜台及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
2.单位网上办事大厅。
(二)办理流程
1.由调出单位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
2.调入单位办理职工单位调整和账户启封手续。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十六条 异地转移接续
(一)办理渠道
1.各管理部柜台及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
2.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
异地转移接续由转入地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并发起流程。
(二)所需材料
个人通过渠道1办理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单位通过渠道1办理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集中办理接续申请委托书;
2.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身份证;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渠道2零材料自主办理。
(三)办理流程
1.个人发起异地转移接续申请。
2.转入地中心受理申请。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中心。
3.转出地中心审核信息并划转资金。审核通过的,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中心,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中心(转账时需注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编号及职工身份证号码);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中心,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4.转入地中心核对信息并入账。信息与资金核对一致的,将转移资金计入职工账户;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移资金有疑义的,联系转出地中心核实情况后办理。办结后通过平台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反馈至转出地中心。
(四)办理时限
1.异地转移接续转入的,收到转移金额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2.异地转移接续转出的,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单位网厅开通、登录、注销
第十七条单位网厅开通
已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属管理部申请开通单位网厅。
(一)所需材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协议;
2.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开通及注销申请书;
3.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八条单位网厅登录
1.统一身份认证登录。登录路径:公积金中心网站首页“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大厅(跨省通办)”—“单位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登录—进入“陕西政务服务网”—法人登录—按部门分类中选择“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单位查询(在线办理)”,即可进入单位网厅业务操作界面。
2.账户密码登录。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登录的,可通过账户密码登录。登录路径:公积金中心网站首页“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大厅(跨省通办)”—“单位网上办事大厅”—账户密码登录—输入单位账户、密码、经办人手机验证码即可登录成功。
第十九条 单位网厅操作
单位可通过单位网厅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单位及个人信息变更、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缴存状态变更、职工调动、汇(补)缴、简易注销、信息查询与打印等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真实、准确、及时录入信息,并严格按照网上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各项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网厅注销
单位不得无故终止网厅业务。
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破产的,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后,由经办人提供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开通及注销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办理单位网厅注销。
第六章 记账、计息、查询
第二十一条记账、对账、调账
1.记账
管理部应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按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发现有误的,应及时纠正。个人明细账记载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结息等情况。
因特殊情况,缴存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及时计入职工账户的,计入归集暂存款。管理部应于5个工作日内联系缴存单位处理。
2.对账
每年结息后,开通网厅的单位应通过网厅对账;未开通网厅的单位,由管理部向单位提供对账单进行对账。
3.调账
单位发起账务调整的,需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账务更正清册及调账说明,由管理部向调账涉及的职工核实后,经管理部审批进行账务调整。调账说明应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关信息。
管理部发起账务调整的,由记账人员出具调账说明,经管理部审批后进行账务调整,并告知调账涉及的单位或职工。
第二十二条 计息
1.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自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2.公积金中心应于每年12月31日为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第二十三条查询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柜台、自助查询终端、中心门户网站、手机公积金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和政策咨询。
2.通过柜台、自助查询终端查询的,职工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仅限查询本人相关信息),单位经办人可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3.通过柜台、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和政策咨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和政策咨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一次查询人数过多或查询年份过长的,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
4.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证明出具
(一)出具证明内容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缴存证明;
2.单位缴存情况证明;
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明细;
4.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二)办理渠道
1.出具证明1:①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向管理部申请办理;②单位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自行查询打印。
2.出具证明2: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向管理部(不含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3.出具证明3、4:①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向管理部申请办理;②职工登录个人网厅自行查询打印;③职工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自行申领业务办理电子码,申请“亮码可办”。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归集业务档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银行汇入回单;
(二)公积金中心记账凭条;
(三)各类明细表;
(四)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