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610300-126103006879654570/2026-00016 |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26-09-09 00:00:00 |
| 名 称: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市房金发〔2026〕24号 |
各科室、管理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六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在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基础上,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的,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或不动产登记之日起10年(含)内,仅限夫妻名下1套自住住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装修标准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
同1套住房发生交易的后续产权人申请提取时,应与该套住房上次的购房提取、装修提取日期间隔均满12个月。
申请此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屋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装修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物管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或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备案的装修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二、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拥有自住住房的,仅限夫妻名下1套自住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额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当年缴纳物业费总额。
申请此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屋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缴纳当年物业费票据。
三、政策施行
以上政策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执行期间,国务院、陕西省、宝鸡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参照此本文件执行。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