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为确保政策合法性、连续性,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更好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需要对《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同时,结合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际,同步修订出台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授权各管理部(含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扩大提取范围。将法拍房提取范围扩大至直系亲属,将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和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3类特殊情况提取业务的提取范围扩大至配偶、直系亲属。
(三)延长提取年限。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和提前部分偿还、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年限统一延长至6年。
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明确自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上述申请时限按照“年对年”方式计算,即2020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和提前部分偿还、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上述期间均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自2027年1月1日起,上述申请时限按照“月对月”方式计算。
(四)减少提取要件。取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时的“《房屋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要件。
(五)提高提取额度。租房提取由每年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由每年20000元提高至25000元,明确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额度为每年30000元。
为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明确2026年已申请办理支付租赁住房提取业务的无自住住房职工,可申请补提差额部分。自2027年1月1日起,无自住住房职工办理支付租赁住房房租提取业务的,职工可每年选择按年自主提取或按月签约提取。
(六)优化提取限制。一是全面取消住房消费提取频次限制,创新租房提取支付形式,职工可选择按年自主提取或按月签约提取。二是取消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相关提取限制,优化申请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相关提取限制,即职工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申请按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其他情形提取的,夫妻双方账户合计须保留6个月还款额。三是可提取额度由“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年度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为百元整数倍”修改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时职工个人账户至少保留1元”。四是将“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划转金额为万元整数倍,同时保留6个月还款额”修改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划转金额为百元整数倍”。
(七)将“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条款单列。
(八)规范司法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执行时间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