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610300-126103006879654570/2026-00008 |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26-03-31 00:00:00 |
| 名 称: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市房金发〔2026〕17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统一规范提取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各管理部(含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管理部)承办。
第二章 提取流程
第四条 提取申请。职工应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但本细则明确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其中,公共材料如下: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申请人名下银行Ⅰ类借记卡;
3.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4.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证明材料应注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时限等内容;
6.委托缴存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提取受理。职工提交相关材料齐全的,管理部应予以受理。提交材料不全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部应告知原因。
第六条 提取初审。初审人员应对提取条件、基本信息、证明材料、提取金额、银行账户等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审批。
对存疑的提取事项,管理部应通过网上查询、电话核验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七条 提取审核。审核人员按规定对提取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提取金额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 提取支付。审核人员审批完成后,将资金划转至公积金中心与申请人约定的银行账户。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房资金监管账户。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办理时,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继承人委托单位申请办理时,资金划转至单位银行账户。
(三)协助法院执行扣划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划转至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四)其他情形提取时,资金划转至经确认的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
第九条 制作凭证。资金划转完成后,初审人员制作提取凭证。
第十条 申请人确认。提取凭证一式两份,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 材料整理。提取业务办结后,及时整理归档提取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入提取办理时限:
1.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申请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3.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4.需以司法裁决为依据,而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提取审核权的。
第十三条 同一住房登记为两人以上共有产权且为非夫妻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产权人所占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按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计算,未载明产权比例的由产权人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多次交易的,该套住房12个月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第十五条 符合住房消费、特殊情况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保留1元,但职工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申请按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其他情形提取的,夫妻双方账户合计须保留6个月还款额。
第十六条 职工有未结清的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待贷款结清后,方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或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第三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七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申请对象:购房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时限: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首付款金额;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
4.证明材料(首次提取时提供,后续再次提取时无需提供):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付款凭证。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商品房的,需提供网上备案的查询方式。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1.申请条件及对象: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预售)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时限:自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之日起,申请人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首付款金额;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
4.办理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金监管事宜及住房公积金楼盘准入备案登记;
(2)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3)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向购房所在地管理部(不含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申请开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确认单》。配偶或直系亲属不能到场的,须手书《委托书》,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委托购房人一并办理;
(4)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确认单》,及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通知购房人补齐首付款差额后,并与申请人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5)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向购房所在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后,管理部出具《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凭证》;
(6)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凭证》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备案业务。
第十八条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1.申请对象:产权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时限: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首付款金额;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
4.证明材料(首次提取时提供,后续再次提取时无需提供):
(1)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2)增值税发票。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凭条;县区未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提供再交易住房买卖协议、收款凭证、银行转账票据(或记录)。
5.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受理贷款时一并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九条 购买法拍房
1.申请对象:产权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时限: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六年以内。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4.证明材料(首次提取时提供,后续再次提取时无需提供):
(1)《不动产权证书》;
(2)《成交确认书》(或《执行裁定书》)。
第二十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
1.申请对象:购房人及其配偶。
2.申请时限: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4.证明材料(首次提取时提供,后续再次提取时无需提供):
(1)已备案的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2)付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购买单位房改房
1.申请对象:购房人及其配偶。
2.申请时限: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4.证明材料(首次提取时提供,后续再次提取时无需提供):
(1)《购房合同》;
(2)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分房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付款凭证。
第二十二条 购买拆迁安置房
1.申请对象:产权人及其配偶。
2.申请时限:自补差价付款凭证出具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补差价款。
4.证明材料(首次提取时提供,后续再次提取时无需提供):
(1)《拆迁安置协议》;
(2)补差价付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 购买单位集资房
1.申请对象:购房人及其配偶。
2.申请时限:自《集资建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4.证明材料(首次提取时提供,后续再次提取时无需提供):
(1)《集资建房买卖合同》;
(2)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文或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分房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付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申请对象:宅基地使用权人(产权人)及其配偶。
2.申请时限:自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票据开具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
4.证明材料(首次提取时提供,后续再次提取时无需提供):
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证》(翻建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2)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票据。
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或《不动产权证书》);
(2)村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建房证明》;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票据。
第二十五条 大修自住住房
1.申请对象:产权人(购房人)及其配偶。
2.申请时限:自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票据开具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4.证明材料(首次提取时提供,后续再次提取时无需提供):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买卖合同;
(2)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证明或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第二十六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对象:借款人及其配偶。
2.提取种类:按月正常还款、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
3.申请时限:按月正常还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每年可申请提取;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的,自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之日起六年内。
4.提取额度:按月正常还款的,每年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总额分别不超过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额。
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提取金额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额。
办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一方在异地缴存,且已在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采取对冲还贷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方在本地缴存的,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5.证明材料:
(1)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后续再次提取时无需提供);
(2)按月正常还款的,还需提供最近一期还款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还款明细、银行还款扣款短信、手机银行APP还款记录;
(3)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的,还需分别提供提前部分还款凭证(或记录)、贷款结清凭证(或记录)。
第二十七条 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对冲还贷
1.申请条件及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2.提取种类:按月划转、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
3.提取额度:按月划转的,划转金额不超过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划转金额为百元整数倍,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合并计算;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划转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额。
4.证明材料:
(1)申请按月划转的,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解除按月划转的,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变更申请表》。
(2)申请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或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申请表》。
(二)借款人或配偶未申请办理对冲还贷业务,且通过银行账户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对象:借款人及其配偶。
2.申请时限:按月正常还款的,次年可申请提取;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的,自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按月正常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上年度通过银行还款账户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总额分别不超过通过银行还款账户部分偿还贷款、结清贷款本息额。
第二十八条 城市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
1.申请对象:产权人(购房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或更新电梯实际支出金额。
3.证明材料(首次提取时提供,后续再次提取时无需提供):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买卖合同;
(2)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3)加装或更新电梯相关费用票据。
第二十九条 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
1.申请对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方式:按年自主提取、按月签约提取。
3.申请时限:租住住房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
4.提取额度:
(1)无自住住房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住房房租金额;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超过两万元。
(2)无自住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超过两万五千元。
新市民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3)无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超过三万元。
多子女家庭指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5.证明材料: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票据;
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的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新市民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还需提供户籍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户口簿、户籍卡或居住证等;
多子女家庭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还需提供各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多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收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养登记证、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法院裁判文书等)。
6.选择按月签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签订《宝鸡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委托协议》。签约期间,变更银行卡信息或解除按月签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填写《宝鸡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委托协议变更申请表》。
第四章 销户提取
第三十条 退休
1.申请对象:职工本人。
2.提取条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退休年龄的计算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3.证明材料: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系统封存原因为“退休封存”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系统封存原因为非“退休封存”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退休证、退休批文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领取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 出境定居
1.申请对象:职工本人。
2.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3.证明材料: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第三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申请对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3.证明材料:
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受遗赠文件;继承人委托单位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直系亲属书面申请和关系证明。
第三十三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申请对象:职工本人。
2.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3.证明材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申请对象:职工本人。
2.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本地和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3.证明材料:
(1)系统封存原因为“离职封存”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2)系统封存原因为非“离职封存”的,需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职工账户封存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再就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转移住房公积金,不得按销户办理提取。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五章 特殊情况提取
第三十五条 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申请对象: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家庭保障成员中的缴存职工。
2.申请时限: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4.证明材料: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救助证明。
第三十六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申请对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时限: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同一事项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一事项以同一突发事件认定)。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实际支出金额。
4.证明材料:
(1)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
(2)主管部门灾损金额认定证明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
第三十七条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申请对象:患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时限: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同一事项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一事项以同一住院结算单或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认定)。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结算单或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上个人负担部分的总和。
4.证明材料: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出院结算单或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第六章 司法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解冻)、扣划案件当事人(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由两名法院工作人员在管理部(不含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执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查询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在就近管理部执行,并提供《协助执行(查询)通知书》。
律师查询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在缴存管理部执行,并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应注明起始、结束时间。
第四十一条 冻结期限未届满,人民法院需解除冻结的,在冻结管理部执行,并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需继续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另行出具续冻结法律文书。
冻结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未继续冻结的,管理部自行解除冻结。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在冻结管理部执行,并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部应按照第四十一条先办理解冻,再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的,在缴存管理部执行扣划住房公积金业务。
同一份《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扣划两名及以上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对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应予扣划的具体金额。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扣划金额不得超过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元)。
第四十四条 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仍在还款期间的借款人和配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不予冻结、扣划,待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清偿完毕后,管理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扣划业务。
第四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司法查询、冻结(解冻)、扣划案件当事人(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冻结、扣划申请审批表》,管理部应即时协助执行具体业务,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扫描、记载、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