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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修订《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4-08 15:00:17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两年来,中心积极采取公银合作的方式,扎实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建缴工作,但效果不够明显。2025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随后,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都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安排部署。为确保政策合法性、连续性,有力有效推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建缴工作取得新成效,更好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需要对《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3.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印发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2025年版)》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新增第二条,明确《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修订第三条中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新增第四条,明确公积金中心和管理部的职责,并为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授权。

(四)新增第九条,明确公积金中心宜开通线上开户渠道,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修订第十一条中关于缴存基数下限的描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六)新增第十九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新增第六章补贴。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首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后,给予缴存补贴100/人;自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月起,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缴存补贴200/人。补贴资金直接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六条明确“缴存补贴所需费用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四、执行时间

《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20264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3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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