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610300-126103006879654570/2026-00007 |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26-03-30 00:00:00 |
| 名 称: 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市房金发〔2026〕13号 |
41-05〔2026〕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建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第四条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含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管理部)根据公积金中心的授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开户条件且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管理部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同步关联本人在受托银行开设的银行I类借记卡。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宜开通线上开户渠道,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缴存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由本人自行申报,应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区间自主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保持不变,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委托扣划方式,由公积金中心每月15日至20日向灵活就业人员签约的银行账户发起扣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3个月,公积金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待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恢复正常。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一)灵活就业人员成为本市单位在职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转出本市的;
(三)灵活就业人员违反《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达到终止条件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缴存使用协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转移等业务,参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未重新就业前,可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专户内按本办法缴存;重新就业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跨城市就业的,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或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管理部柜台或线上渠道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信息,公积金中心应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
第四章 提取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参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或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第五章 贷款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按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补贴
第二十五条 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首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后,给予缴存补贴100元/人;自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月起,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缴存补贴200元/人。
补贴资金直接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缴存补贴所需费用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