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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610300-126103006879654570/2026-00024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2026-09-18 00:00:00
名  称: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印发《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市房金发〔2026〕27号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印发《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9-18 11:10:00

41-05〔2026〕08号

 

各科室、管理部: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含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管理部)根据公积金中心的授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证明材料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城市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的;

(七)退休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十二)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依照前款第七、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房屋性质为商业营业用房、商业性质公寓的;

2.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无偿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并申请按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3.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4.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未偿的;

5.纳入违规不良行为记录且被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章  申请时限和提取额度

 

第六条 购买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单位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的,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年内申请提取;购买再交易住房、法拍房的,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六年内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人(产权人)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第七条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补差价付款凭证出具之日起六年内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人实际支付的补差价款。

第八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票据开具之日起六年内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金额。

第九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每年可申请提取,每年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额。

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的,自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之日起六年内申请提取,提取总额分别不超过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额。

第十条  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申请办理对冲还贷业务,实现从职工个人账户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其中,按月划转的,划转金额不超过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划转金额为百元整数倍;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划转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额。

第十一条  支付房租的,每年可申请提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无自住住房的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超过两万元。

无自住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超过两万五千元。

无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超过三万元。

第十二条  城市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或更新电梯实际支出金额。

第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第十四条 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五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实际支出金额。

第十六条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结算单或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上个人负担部分的总和。

第十七条  职工有未结清的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待贷款结清后,方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或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第十八条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保留1元,但职工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申请按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其他情形提取的,账户须保留6个月还款额。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需提供的公共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名下银行I类借记卡;

3.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6.委托缴存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形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商品房的,需提供网上备案的查询方式。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

提供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凭条(或再交易住房买卖协议、收款凭证、银行转账票据)。

(三)购买法拍房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成交确认书》(或《执行裁定书》)。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

提供已备案的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

(五)购买单位房改房

提供《购房合同》、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分房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付款凭证。

(六)购买拆迁安置房

提供《拆迁安置协议》、补差价付款凭证。

(七)购买单位集资房

提供《集资建房买卖合同》、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文或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分房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付款凭证。

(八)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证》(翻建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2.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票据。

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或《不动产权证书》);

2.村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建房证明;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票据。

(九)大修自住住房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买卖合同;

2.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证明或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正常还款的,提供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最近一期还款记录;

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提前部分还款记录、贷款结清记录。

职工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十一)城市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买卖合同;

2.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3.加装或更新电梯相关费用票据。

(十二)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票据。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的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新市民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多子女家庭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还需提供载明多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

(十三)退休

提供退休证明。

(十四)出境定居

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十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受遗赠文件;继承人委托单位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直系亲属书面申请和关系证明。

(十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十七)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八)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救助证明。

(十九)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

2.主管部门灾损金额认定证明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

(二十)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出院结算单或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人应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核。管理部受理提取申请后,按照提取事项逐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支付。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资金划转至公积金中心与申请人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提取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即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丰富线上业务品种,精简提取证明材料,优化提取频次限制,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提取业务档案按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提取业务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现行《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宝市房金发〔2026〕11号)同时废止。国务院、住建部、陕西省、宝鸡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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