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610300-126103006879654570/2026-00005 |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26-03-30 00:00:00 |
| 名 称: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市房金发〔2026〕12号 |
41-05〔2026〕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再交易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含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管理部)根据公积金中心的授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为委托人(抵押权人);借款人为抵押人;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等为保证人;接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发放与回收等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贷款人(受托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缴存人,符合转为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正常还款期间,可申请将住房商业按揭贷款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贷款的种类
(一)新建商品房贷款;
(二)再交易住房贷款;
(三)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四)集资建房贷款;
(五)经济适用房贷款;
(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仍正常缴存;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情况符合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五)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首付款比例符合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且仅有一次;
(八)所购住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九)所购住房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登记;
(十)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符合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
(十一)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一)不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
(二)全国范围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
(三)购买别墅、商业性质用房或其他非自住住房的;
(四)购买再交易住房,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
(五)借款申请人为非房屋买受人,或房屋买受人为父母子女或亲戚朋友联名的;
(六)所购房产产籍、产权不明晰或有异议,存在设定居住权、被查封、保全等权利受限情况的;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
(八)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公积金中心限制使用以及其他不符合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的;
(九)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信息或者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第十条 共同借款人
借款申请人处于已婚状态,其配偶应与借款申请人一同申请同一笔公积金贷款,并且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生效后,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承担同等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章 贷款额度、首付比例、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贷款政策基础上提高至1.2倍。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的核定
(一)公积金中心应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缴存基数、缴存年限、《个人信用报告》记录、年龄等要素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取万元整数倍)。
(二)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且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余额。
第十三条 首付比例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其余贷款种类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贷款到期时间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所申请的贷款期限采取月对月方式计算,最短不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再交易住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不得超过30年。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受原商业按揭贷款期限的限制,按前款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还款期间,如遇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时,按下列规则执行: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应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持相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管理部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七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收执《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依约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实行抵押、保证两种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抵押担保
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对贷款进行担保,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证担保
借款人所购房产在未取得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前,由保证人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且具备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条件的,应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设定后,《不动产登记证明》由抵押权人保管。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公积金中心为抵押物的第一受偿人。
第六章 贷款偿还、回收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月等额本息还款和月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月进入还款期,贷款偿还方式分对冲还贷和银行账户还款两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期偿还的,应先还逾期部分,再还正常还款部分。
第二十八条 在贷款还款期间,公积金中心应开通还款方式变更、缩短贷款期限、共同还款人变更、还款账户变更、信息变更、提前还款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公积金中心应依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操作规程》开展逾期贷款催收。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办法》,对贷款档案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复利。
第三十三条 抵押物处置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追偿剩余贷款本息及抵押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公积金中心可依约直接扣划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贷款业务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原《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宝市房金发〔2020〕104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对公积金贷款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