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宝人社发〔2026〕4号)文件精神,对照适用范围中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4个二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50元/月;凤翔区、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8个三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140元/月。
二、办理渠道及所需要件
已开通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的单位,可进入【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基数调整】模块零材料自行调整;未开通单位网厅的单位,需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前往所属缴存管理部或就近的延伸服务网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低于下限标准的,须携带身份证前往就近管理部或延伸服务网点办理。
三、执行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发布前已完成2026年1月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可对差额进行补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