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设定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及国家、省、市文件规定。
三、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仍正常缴存;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情况符合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五)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首付款比例符合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且仅有一次;
(八)所购住房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九)所购住房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登记;
(十)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符合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
(十一)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一)不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
(二)全国范围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
(三)购买别墅、商业性质用房或其他非自住住房的;
(四)购买再交易住房,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
(五)借款申请人为非房屋买受人,或房屋买受人为父母子女或亲戚朋友联名的;
(六)所购房产产籍、产权不明晰或有异议,存在设定居住权、被查封、保全等权利受限情况的;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
(八)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公积金中心限制使用以及其他不符合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的;
(九)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信息或者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在符合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商转公贷款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该套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共有情况须为单独所有或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且仅有原商业贷款银行设立的抵押权登记,不存在设定其他抵押事项、设定居住权、被查封、保全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且为《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人;
3.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存在共同借款人的,共同借款人须为借款人的配偶。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其父母在原商贷借款合同中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以自筹模式办理,其他情况不在受理范围;转为公积金贷款时,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
4.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存在担保人的,将重新审核,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须共同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商转公贷款不设担保人;
5.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管理部应开具《商转公审批单》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须在审批单开具3个月内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年限、利率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缴存的,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为80万元;借款申请人单方缴存的,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2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指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其余贷款种类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贷款到期时间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所申请的贷款期限采取月对月方式计算,最短不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再交易住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不得超过30年。商转公贷款期限不受原商业按揭贷款期限的限制,按前款重新计算。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五、所需资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交下列公共材料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四)借款申请人名下中心受托银行I类借记卡;
(五)宝鸡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已办理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本次申请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或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提供);
(六)至少两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收养登记证等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离异、再婚家庭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可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材料(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申请提高贷款最高额度的提供);
(七)委托《公证书》(借款申请人配偶因故不能到场的提供,借款申请人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公积金贷款)。
(二)根据贷款种类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房
(1)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首付款票据。
2.购买普通再交易住房
(1)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2)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3)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
卖方同时应提供:
(1)拟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2)卖方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同意转让房产的决议等书面文件;
(3)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商转公贷款
自筹模式
(1)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抵押合同》;
(2)《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3)房屋坐落变更证明材料(房屋坐落发生变更的提供);
(4)提前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剩余住房贷款证明及还款凭证或还款记录(初审通过,凭《商转公审批单》向商业银行申请)。
非自筹模式
(1)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抵押合同》;
(2)《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3)房屋坐落变更证明材料(房屋坐落发生变更的提供);
(4)商业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个人近6个月贷款账户还款明细(不足6个月提供贷款账户近期全部还款明细)并注明贷款余额;
(5)借款申请人名下中心受托银行I类借记卡(与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银行一致);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购买单位集资房
(1)房屋买卖合同;
(2)购房首付款票据;
(3)集资建房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
六、受理渠道
借款申请人可通过秦务员(APP、小程序)、陕西省政务服务网(宝鸡)“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界面申请;也可持贷款申请资料前往管理部申请。也可向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申请新建商品房和本行“商转公”贷款。
七、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结。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借款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
八、业务咨询电话及办理地址
咨询电话:0917-12345(12329) 0917-3901701
市直管理部:0917-3901192 地址:陈仓园市民中心1号楼东楼一楼
金台管理部:0917-3905816 地址:大庆路金泰大厦18楼
渭滨管理部:0917-3121600 地址:公园路宝鸡宾馆3号楼
陈仓管理部:0917-6217981 地址:陈仓区虢镇大道盛世华庄中区
凤翔管理部:0917-7215913 地址:凤翔区南环路东段金盛广场四楼
岐山管理部:0917-8219652 地址:岐山县凤仪路西段33号
扶风管理部:0917-5215256 地址:扶风县城新区北二路东段
眉县管理部:0917-5542295 地址:眉县平阳街东段346号
陇县管理部:0917-4601191 地址:陇县县城北关路小区
凤县管理部:0917-4762773 地址:凤县县城新建路民乐广场
太白管理部:0917-4951207 地址:太白县万和商务酒店10楼
千阳管理部:0917-4242234 地址:千阳县人民路中段渔阳鸿府5号楼
麟游管理部:0917-7961002 地址: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13号
九、办理时间
市直、金台、渭滨、陈仓、陇县、凤县管理部
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13:30-17:0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30-12:00 14:00-17:30。
凤翔、岐山、扶风、眉县、太白、千阳、麟游管理部
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 14:00-18:0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 15:00-18:00。
十、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