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
二、设定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新建商品房、再交易住房、法拍房、保障性住房、单位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城市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的;
5.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的。
(二)特殊情况提取
1.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申请所需公共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申请人名下银行Ⅰ类借记卡;
3.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4.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证明材料应注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时限等内容;
6.委托缴存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五、住房消费提取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申请对象:购房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时限: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首付款金额;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
4.证明材料: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付款凭证。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商品房的,需提供网上备案的查询方式。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1.申请条件及对象: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预售)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时限:自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之日起,申请人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首付款金额;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
4.办理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金监管事宜及住房公积金楼盘准入备案登记;
(2)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3)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向购房所在地管理部(不含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申请开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确认单》。配偶或直系亲属不能到场的,须手书《委托书》,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委托购房人一并办理;
(4)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确认单》,及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通知购房人补齐首付款差额后,并与申请人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5)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向购房所在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后,管理部出具《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凭证》;
(6)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凭证》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备案业务。
(三)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1.申请对象:产权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时限: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首付款金额;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
4.证明材料:
(1)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2)增值税发票。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凭条;县区未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提供再交易住房买卖协议、收款凭证、银行转账票据(或记录)。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受理贷款时一并办理提取业务。
(四)购买法拍房
1.申请对象:产权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时限: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六年以内。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4.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成交确认书》(或《执行裁定书》)。
(五)购买保障性住房
1.申请对象:购房人及其配偶。
2.申请时限: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4.证明材料:
(1)已备案的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2)付款凭证。
(六)购买单位房改房
1.申请对象:购房人及其配偶。
2.申请时限: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4.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
(2)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分房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付款凭证。
(七)购买拆迁安置房
1.申请对象:产权人及其配偶。
2.申请时限:自补差价付款凭证出具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补差价款。
4.证明材料:
(1)《拆迁安置协议》;
(2)补差价付款凭证。
(八)购买单位集资房
1.申请对象:购房人及其配偶。
2.申请时限:自《集资建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4.证明材料:
(1)《集资建房买卖合同》;
(2)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文或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分房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付款凭证。
(九)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申请对象:宅基地使用权人(产权人)及其配偶。
2.申请时限:自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票据开具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
4.证明材料(首次提取时提供,后续再次提取时无需提供):
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证》(翻建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2)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票据。
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或《不动产权证书》);
(2)村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建房证明》;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票据。
(十)大修自住住房
1.申请对象:产权人(购房人)及其配偶。
2.申请时限:自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票据开具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4.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买卖合同;
(2)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证明或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十一)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对象:借款人及其配偶。
2.提取种类:按月正常还款、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
3.申请时限:按月正常还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每年可申请提取;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的,自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之日起六年内。
4.提取额度:按月正常还款的,每年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总额分别不超过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额。
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提取金额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额。
办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一方在异地缴存,且已在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采取对冲还贷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方在本地缴存的,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5.证明材料:
(1)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后续再次提取时无需提供);
(2)按月正常还款的,还需提供最近一期还款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还款明细、银行还款扣款短信、手机银行APP还款记录;
(3)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的,还需分别提供提前部分还款凭证(或记录)、贷款结清凭证(或记录)。
(十二)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对冲还贷
(1)申请条件及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2)提取种类:按月划转、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
(3)提取额度:按月划转的,划转金额不超过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划转金额为百元整数倍,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合并计算;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划转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额。
(4)证明材料:
申请按月划转的,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解除按月划转的,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变更申请表》。
申请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或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申请表》。
2.借款人或配偶未申请办理对冲还贷业务,且通过银行账户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申请对象:借款人及其配偶。
(2)申请时限:按月正常还款的,次年可申请提取;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的,自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之日起六年内。
(3)提取额度:按月正常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上年度通过银行还款账户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总额分别不超过通过银行还款账户部分偿还贷款、结清贷款本息额。
(十三)城市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
1.申请对象:产权人(购房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或更新电梯实际支出金额。
3.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买卖合同;
(2)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3)加装或更新电梯相关费用票据。
(十四)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
1.申请对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方式:按年自主提取、按月签约提取。
3.申请时限:租住住房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
4.提取额度:
(1)无自住住房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住房房租金额;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超过两万元。
(2)无自住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超过两万五千元。
新市民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3)无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超过三万元。
多子女家庭指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5.证明材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票据;
(2)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的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3)新市民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还需提供户籍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户口簿、户籍卡或居住证等;
(4)多子女家庭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还需提供各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多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收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养登记证、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法院裁判文书等)。
六、特殊情况提取
(一)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申请对象: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家庭保障成员中的缴存职工。
2.申请时限: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4.证明材料: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救助证明。
(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申请对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时限: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同一事项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一事项以同一突发事件认定)。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实际支出金额。
4.证明材料:
(1)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
(2)主管部门灾损金额认定证明或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
(三)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申请对象:患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时限: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同一事项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一事项以同一住院结算单或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认定)。
3.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结算单或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上个人负担部分的总和。
4.证明材料: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出院结算单或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七、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结;需要核实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业务咨询电话及办理地址
咨询电话:0917-12345(12329) 0917-3901701
市直管理部:0917-3901192 地址:陈仓园市民中心1号楼东楼一楼
金台管理部:0917-3905816 地址:大庆路金泰大厦18楼
渭滨管理部:0917-3121600 地址:公园路宝鸡宾馆3号楼
陈仓管理部:0917-6217981 地址:陈仓区虢镇大道盛世华庄中区
凤翔管理部:0917-7215913 地址:凤翔区南环路东段金盛广场四楼
岐山管理部:0917-8219652 地址:岐山县凤仪路西段33号
扶风管理部:0917-5215256 地址:扶风县城新区北二路东段
眉县管理部:0917-5542295 地址:眉县平阳街东段346号
陇县管理部:0917-4601191 地址:陇县县城北关路小区
凤县管理部:0917-4762773 地址:凤县县城新建路民乐广场
太白管理部:0917-4951207 地址:太白县万和商务酒店10楼
千阳管理部:0917-4242234 地址:千阳县人民路中段渔阳鸿府5号楼
麟游管理部:0917-7961002 地址: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13号
九、办理时间
市直、金台、渭滨、陈仓、陇县、凤县管理部
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13:30-17:0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30-12:00 14:00-17:30。
凤翔、岐山、扶风、眉县、太白、千阳、麟游管理部
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 14:00-18:0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 15:00-18:00。
十、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