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依据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宝人社发〔2026〕4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50元/月;
凤翔区、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140元/月。
三、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