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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

来源: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1-04 17:30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

  二、设定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的;

  4.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二)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职工本人因大病住院的。

  四、提取金额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可提取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单位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可提取购房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其中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总额不超过补差价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四)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额,还款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若上一年度,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未签约对冲还贷业务且借款人通过银行还款账户正常还款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上年度通过银行还款账户正常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额分别不超过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额。

  (五)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可提取租房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住住房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住房房租金额;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额不超过1.2万元。

  (六)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金额,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七)对冲还贷。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直接划转资金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按月划转的,划转金额为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划转金额为万元整数倍,同时保留6个月还款额;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划转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额。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九)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十)职工本人因大病住院的,可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结算单上个人负担部分的总和,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五、所需资料

  (一)需提供的公共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银行借记卡(I类)原件;

  3.结婚证原件(配偶提取的提供);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直系亲属提取的提供);

  5.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二)根据不同的提取种类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付款凭证原件。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商品房,还需提供商品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证明。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①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发证日期三年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房发票原件;

  ②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资金监管协议原件、资金监管凭条原件(或再交易自住住房买卖协议原件、收款凭证原件、银行转账票据原件)。

  3.购买保障性住房

  提供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付款凭证原件。

  4.购买单位房改房

  提供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购房合同原件、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盖章的分房花名册复印件一份、付款凭证原件。

  5.购买拆迁安置房

  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原件、三年以内的补差价付款凭证原件。

  6.购买单位集资房

  供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集资建房买卖合同》原件、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文或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盖章的分房花名册复印件一份、付款凭证原件。

  以上6种提取类型首次申请提取已提供证明材料的,在提取时限和提取限额内再次申请时,不再提供购房证明材料,仅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等公共材料。

  7.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职工本人或配偶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②村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建房证明原件;

  ③建房费用票据原件。

  8.大修自住住房

  ①《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②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的房屋大修证明或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

  ③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原件。

  9.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①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正常还款的,首次提取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原件、近一个月内纸质或电子还款明细;在正常还款年度再次申请的,仅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等公共材料及还款明细。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一年内的提前部分还款凭证原件、结清凭证原件。

  ②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上一年度未签约对冲还贷业务且通过银行还款账户正常还款的,在正常还款期间,持本人身份证申请即可。

  10.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①《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②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③增设电梯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11.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

  ①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租金缴纳票据原件;

  ②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房产信息查询证明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1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原件。

  13.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14.职工本人因大病住院

  一年以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出院结算单原件。

  (三)可以简化的材料

  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上一年度未签约对冲还贷业务且通过银行还款账户正常还款的,在正常还款期间,持本人身份证申请即可。

  六、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917-12345 0917-3901701

  直属管理部:陈仓园市民中心1号楼东楼一楼 0917-3901192

  渭滨管理部:渭滨区公园路宝鸡宾馆3号楼一层 0917-3121600

  金台管理部:金台区大庆路金泰大厦18楼 0917-3905816

  陈仓管理部:陈仓区南环路盛世华庄中区 0917-6217981

  凤翔管理部:凤翔区南环路东段金盛广场四楼 0917-7215913

  岐山管理部:岐山县凤仪路西段33号 0917-8219652

  扶风管理部:扶风县新区北二路东段 0917-5215256

  眉县管理部:眉县平阳街东段346号 0917-5542295

  麟游管理部: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13号 0917-7961002

  千阳管理部:千阳县人民路中段渔阳鸿府5号楼 0917-4242234

  陇县管理部:陇县县城北关路小区 0917-4601191

  太白管理部:太白县(街心十字)万和商务酒店10楼 0917-4951207

  凤县管理部:凤县新建路民乐广场 0917-4762773

  八、办理时间

  直属、渭滨、金台、陈仓管理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凤翔、岐山、扶风、眉县、麟游、千阳、陇县、太白、凤县管理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九、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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