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1-07 15:00:00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市自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市房改委出台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2002年市房改委出台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等归集、提取、贷款综合性文件后,近十几年来国家、部、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政策发生了较大调整。我市一直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分别对归集、提取、贷款各类业务政策多次进行修改、调整、完善,但一直没有形成各自专门、独立的一套《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配套管理措施相对滞后,制度刚性明显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积金行业的公信力,规范全市公积金业务,实现公积金业务效能大提升,根据2017年出台的国标《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2019年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部、省相关规定,在借鉴部分城市做法的基础上,中心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论证、起草、梳理、修改、征求意见等环节,形成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提取管理办法的架构

  《提取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二十四条,各章依次为总则、提取范围、提取额度、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时限、提取程序、监督、附则。

  三、提取管理办法明确及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根据2015 年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宝市房金发〔2015〕15号、宝市房金发〔2015〕20号、宝市房金发〔2016〕3号《提取补充规定》,结合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对提取类别进行整合,《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将提取分住房消费提取、销户提取、特殊情况提取三大类十三项。将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房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管理费、重大疾病的提取继续保留。同时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八项提取。

  二是规范了提取业务。《提取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条例》《归集业务标准》《提取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对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第五章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对提取程序等业务都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了提取的监督工作。为切实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提取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中心内部违规审批的处罚措施。

  四是简化了提取资料要件。根据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建法规〔2019〕6号)文件规定,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纸质申请表。

  五是调整了异地购房提取的条件。2018年5月2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通知》指出“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重点支持提取支付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的规定。中心于2018年7月出台了《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由于全国住房信息未联网,对缴存人提供的购房合同缺乏查询渠道,因此在《通知》中对异地购房提取设置了提供登记三年内《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在随后的业务办理过程中,缴存职工反映强烈,为支持缴存人购房需求,使住房公积金提取更具公平性、合理性。在制定《管理办法》中,公积金中心多次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将原异地购房提取“提供登记三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调整为“提供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证明。”

  六是调整了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条件。由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完成,《提取管理办法》将本人或配偶需具有宅基地所在地的户口及城市有无自住住房的限制调整为缴存人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或不动产权证书)、村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建房证明、建房费用票据。

  四、参考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意见》(陕建发〔2015〕130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109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陕建金发〔2020〕14号)。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