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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0-11-30 16:50:00 |
名 称: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
宝规〔2020〕005—住房公积金0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根据公积金中心的授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的;
4.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二)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4.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职工本人因大病住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业性质公寓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4.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5.职工本人被公积金中心列入失信名单的。
第六条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住房消费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可提取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单位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可提取购房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其中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总额不超过补差价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四)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额,还款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额分别不超过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额。
(五)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可提取租房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住住房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住房房租金额;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额不超过一万元。
(六)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金额,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七)对冲还贷。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直接划转资金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按月划转的,划转金额为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划转金额为万元整数倍,同时保留6个月还款额;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划转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额。
第八条 销户提取
职工退休、出境定居、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第九条 特殊情况提取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三)职工本人因大病住院的,可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结算单上个人负担部分的总和,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符合住房消费(对冲还贷除外)、特殊情况提取及司法划拨条件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年度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为百元整数倍;符合销户提取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待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时限
第十二条 需提供的公共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银行借记卡;
3.结婚证(配偶提取的提供);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提取的提供);
5.委托《公证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的提取种类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住房消费提取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商品房,还需提供商品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证明。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1.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发证日期三年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凭条(或再交易自住住房买卖协议、收款凭证、银行转账票据)。(三)购买保障性住房
提供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
(四)购买单位房改房
提供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购房合同、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盖章的分房花名册、付款凭证。
(五)购买拆迁安置房
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三年以内的补差价付款凭证。
(六)购买单位集资房
提供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集资建房买卖合同》、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文或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盖章的分房花名册、付款凭证。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职工本人或配偶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或不动产权证书);
2.村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建房证明;
3.建房费用票据。
(八)大修自住住房
1.《不动产权证书》;
2.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的房屋大修证明或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九)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正常还款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商业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还款明细;
2.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一年内的提前部分还款凭证、结清凭证。
(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1.《不动产权证书》;
2.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3.增设电梯相关费用票据。
(十一)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票据;
2.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房产信息查询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二、销户提取
(一)退休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人凭身份证可直接办理;
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批文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表、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领取证明中任意一项)。
(二)出境定居
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三)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1.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受遗赠文件。
3.单位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直系亲属书面申请和关系证明。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账户封存须满6个月。
三、特殊情况提取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职工本人因大病住院
一年以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出院结算单。
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账户封存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就业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只能转移住房公积金,不得按销户办理提取。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按销户办理提取。
第十六条 对冲还贷
对冲还贷是指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采取系统自动划转的方式,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的职工。
申请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或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需正常还款满12个月。
(二)业务种类
1.按月划转。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委托公积金中心采取自动按月划转的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直接划转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2.提前部分偿还贷款。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采取系统自动划转的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直接划转资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贷款。
3.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采取系统自动划转的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直接划转资金用于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
(三)提供资料
1.职工身份证件;
2.申请按月划转的,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
3.申请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或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变更申请表》。
(四)按月划转顺序
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划转资金。
(五)变更与终止
1.职工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的,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变更申请表》。
2.申请按月划转后,当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系统自动从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中足额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自行终止。
(六)职工应优先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提取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结。需要核实相关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人应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核。管理部受理提取申请后,按照提取事项逐项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支付。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资金划转至公积金中心与申请人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提取业务档案应按照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分类管理,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对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坚决予以打击;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离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移交公安等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对提取业务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