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公积金提取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来源: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5-29 15:45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二、设定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三、申请条件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4.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提取金额

  职工退休、出境定居、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职工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待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五、所需资料

  需提供的公共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银行借记卡原件;

  3.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

  (一)退休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可直接办理;

  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原件(退休证、退休批文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表、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领取证明中任意一项)。

  (二)出境定居

  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三)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1.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继承《公证书》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受遗赠文件。

  3.单位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直系亲属书面申请和关系证明。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账户封存须满6个月,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六、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结。 也可通过网厅、手机APP、微信办理。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917-12345 0917-3901701

  直属管理部:陈仓园市民中心1号楼东楼一楼 0917-3901192

  渭滨管理部:渭滨区公园路宝鸡宾馆3号楼一层 0917-3121600

  金台管理部:金台区大庆路金泰大厦18楼 0917-3905816

  陈仓管理部:陈仓区南环路盛世华庄中区 0917-6217981

  凤翔管理部:凤翔区南环路东段金盛广场四楼 0917-7215913

  岐山管理部:岐山县凤仪路西段33号 0917-8219652

  扶风管理部:扶风县新区北二路东段 0917-5215256

  眉县管理部:眉县平阳街东段346号 0917-5542295

  麟游管理部:麟游县九成宫镇东大街13号 0917-7961002

  千阳管理部:千阳县人民路中段渔阳鸿府5号楼 0917-4242234

  陇县管理部:陇县县城北关路小区 0917-4601191

  太白管理部:太白县(街心十字)万和商务酒店10楼 0917-4951207

  凤县管理部:凤县新建路民乐广场 0917-4762773

  八、办理时间

  直属、渭滨、金台、陈仓管理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凤翔、岐山、扶风、眉县、麟游、千阳、陇县、太白、凤县管理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九、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版权所有: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办: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6103000036  陕ICP备12009282号 陕公安网备6103030200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