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经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宝市房委会发〔2025〕2号)同意,现就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4年宝鸡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3475元。
(三)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现行标准执行,即: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50元/月;凤翔区、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950元/月。待人社部门公布最新标准后,中心另行发布通知执行。
(四)2025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六)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的要求执行。
(七)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缴存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