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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动态 | 业务科: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全面建缴公积金

来源: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4-04-16 16:35

  根据《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聘用辅警,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为更好的落实条例,不断完善辅警待遇保障,切实维护辅警合法权益,近期,全市13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积极与辖区公安、财政等部门对接,携手为全市3000余名辅警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为全市辅警实现“住有所居”提供了有利政策保障,减轻了全市辅警的购房负担,完善了辅警福利制度,助力其扎根基层、安心工作,促进了全市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持续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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