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各科和各管理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我中心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二)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三)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四)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其它需要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议内容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的机关各科和各管理部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七条 各管理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本管理部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中心综合科。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中心网站向公众公布。“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