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本中心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中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公积金监管处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台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中心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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