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统一规范归集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
第三条 本规程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各管理部承办。
第二章 账户登记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四条 单位登记开户
(一)办理时提供下列资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申请开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审核要点
1.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规定;
2.月缴存额计算正确;
3.信息填写真实、准确、完整,印章齐全、清晰;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
第五条 缴存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一)提供下列资料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登记表》及电子版。
(二)审核要点
1.信息填写真实、准确、完整,印章齐全、清晰;
2.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
3.登记表中涉及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正确;
4.每个职工在本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因历史原因导致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
(一)提供下列资料
1.《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3.本人身份证件;
4.宝鸡市辖区内的户口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暂住证、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或养老保险凭证;
5.银行一类借记卡。
(二)审核要点
1.由本人直接申请办理;
2.申请资料齐全,协议填写完整、正确,签名真实、清晰;
3.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
4.申请资料中3、4、5项留存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变更登记
(一)提供下列资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变更缴存登记事项的证明资料。
特别提示:单位专管员变更,须本人携单位证明或《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到柜台办理,并带U盘在所属管理部拷贝“数字证书”。
(二)审核要点
1.资料齐全、有效、无涂改;
2.申请表填写规范、完整,盖章清晰齐全;
3.单位变更缴存登记事项的证明资料留存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第八条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一)提供下列资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表》;
2. 变更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有重、错号的,需提供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
(二)审核要点
1.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变更应由单位办理,银行账户、联系电话变更可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办理。
2.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变更由本人办理。
3.申请表填写规范、完整,盖章清晰齐全。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第九条 单位的注销登记
(一)提供下列资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合并的有关证明资料;
3.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注销登记的文件等。
(二)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告知后由管理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单位归集账户余额为零,应办而未办注销登记的,经核实,由管理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三)审核要点
1.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2.单位归集账户余额为零;
3.职工账户去向明确;
4.提供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
特别提示:在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前,应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账户封存或转移等手续。
(四)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条 汇缴
(一)提供的申请资料
1.职工数发生变化的: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登记表》及电子版;
(2)《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启封)清册》及电子版。
2.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发生变化的: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及电子版。
(二)审核要点
1.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
2.登记表中涉及的人数、金额等数据勾稽关系正确;
3.单位实际缴存金额与核定的汇缴金额不一致的,先计入汇缴单位的归集暂存款。经核实一致后,计入个人账户。
4.缴存人数、汇缴金额未发生变化的,缴存单位无需提供资料,资金到账后,管理部直接办理汇缴业务;
5.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借记卡扣划方式,由公积金中心每月15日前扣划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账户余额不足则不予扣划。
6.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得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第十一条 补缴
(一)补缴情形。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为单位全体或部分职工予以补缴:
1.缴存单位追溯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最早可自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补缴,但不能早于单位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
2.单位因缓缴、欠缴需要补缴的;
3.未及时调整缴存基数需要补缴的;
4.部分职工因封存停缴,需要补缴的;
5.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新增、调入职工开户缴存,需要补缴的;
6. 因缴存单位统计或计算错误少缴,需要补缴的;
7.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为职工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特别提示:
1.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须严格按照补缴年度核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应补缴额。
2.灵活就业人员只能从开户之日起按月缴存,不允许追溯补缴。
3.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追回资金的,按补缴程序计入职工账户。
4.职工异地转移转入的资金,按补缴程序计入职工账户。
(二)提供下列资料
除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账务更正清册》及电子版外,对应上述补缴情形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追溯补缴开户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证照及相关证明资料;
2.因缓缴需要补缴的,提供《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表》;
3.单位因统计或计算错误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账务更正清册》;
4.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审核要点
1.申请资料齐全、有效、无涂改;
2.申请表册填写规范、完整,印章清晰、齐全;
3.表册中设计的各种数据勾稽关系正确;
4.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四)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第十二条 缓缴
(一)申请条件
1.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
2.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
3.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缓缴的;
符合以上任意一项的单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二)提供下列资料
(1)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包括补缴方案或计划;
(2)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关于的缓缴会议决议(加盖单位公章和工会公章后有效,如果没有工会,则需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签字);
(3)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5)《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表》。
(三)审核要点
1.申请缓缴的,缓缴期为1年。期满后,单位应及时接续缴存,并按补缴方案或计划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2.同意缓缴的,应明确缓缴起止时间、补缴计划;不同意缓缴的,应说明原因。
(四)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完备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降低缴存比例
(一)申请条件
由缴存单位在5%﹘12%之间自行申报,每年申请一次。
(二)提供下列资料
(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2)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关于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会议决议(加盖单位公章和工会公章后有效,如果没有工会,则需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签字);
(3)《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表》。
(三)审核要点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5%。
(四)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完备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账户封存、启封、转移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一)提供下列资料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启封)清册》
(二)审核要点
1.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
2.职工身份信息与公积金中心记载不一致的,须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三)特别提示
1.因离职原因封存的,职工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
2.因工作调动原因封存的,职工账户转入职工调动户管理。
(四)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转移
一、同城转移
(一)提供下列资料
职工办理时,须本人持身份证件办理。
(二)办理流程
1.由调出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启封)清册》,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
2.调入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登记表》,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3.账户合并由转出地管理部办理;同城转移由转入地管理部办理。
(三)审核要点
1.办理同城转移业务时,职工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
2.个人信息完整无误;若与公积金中心记载不一致的,应先办理信息变更。
3.办理账户合并前,应核实有无欠缴情况。
(四)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二、异地转移
(一)办理转入时提供下列资料
职工办理提供:
1.职工身份证件;
2.《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单位办理提供: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集中办理接续申请委托书》;
2.《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在异地公积金中心因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被冻结账户的职工,转入公积金中心后,应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重新标识和记录。
(三)办理转出时,由职工持身份证件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在公积金中心因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被冻结账户的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时,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并向转入中心发送《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说明函》(表12)。
(四)办理流程
1.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生成《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接续平台)传递到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2.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通过接续平台反馈确认信息;
3.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生成《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接续平台反馈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4.转出地公积金中心通过接续平台,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递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转移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并在转账信息中注明《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编号及职工身份证件号码;
5.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收到《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与转移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移资金计入职工账户;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移资金有疑义的,联系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后办理。
(2)通过接续平台,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反馈至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3)办理转入时,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审核要点
1.审核职工身份信息;
2.审核转入条件:账户状态正常。
3.审核转出条件:包括账户状态封存,且封存满6个月,账户未冻结(因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被冻结除外),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办理时限
1.异地转移转入的,收到转移金额后,办理完结;
2.异地转移转出的,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办结。
第五章 记账、计息、查询
第十六条 记账
(一)业务内容
1.记账: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建立职工明细账,将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计入职工账户。个人明细账记载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结息等情况。
特别提示:因特殊情况,缴存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及时计入职工账户的,计入归集暂存款,联系缴存单位进行处理。
2.对账:公积金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结息后,各缴存单位同公积金中心对账,并向职工公布。
3.调账:因缴存单位原因,造成职工账户余额确需调整的,可以进行账务调整。单位需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账务更正清册》,由经办人写出调账说明,经审批后进行账务调整。
4.出具缴存证明:
(1)单位缴存情况证明;
(2)职工缴存明细账;
(3)《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审核要点
1.各类证明不得涂改,确保信息完整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2.出具单位缴存证明的,由单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3.打印职工缴存明细账、《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件到公积金中心查询并打印;
4.本人因故不能到场,须出具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给予办理。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第十七条 计息
1.公积金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
2.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结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免征利息税,结息后其利息转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金。
第十八条 查询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柜台、自助查询终端、中心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和政策咨询。
2.通过柜台、自助查询终端查询的,职工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仅限查询本人相关信息);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可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3.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和政策咨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和政策咨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一次查询人数过多或查询年份过长的,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
4.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归集业务档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银行汇入回单;
(二)积金中心记账凭条;
(三)各类明细表:
表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申请开户表》
表2《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登记表》
表3《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表4《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表5《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申请表》
表6《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启封清册》
表7《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
表8《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账务更正清册》
表9《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表》
表10《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表1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集中办理接续申请委托书》
表12《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说明函》
(四)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