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及目的
当前,房地产市场依然处于深度调整期,止跌回稳基础还不牢固,出台此政策旨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有效减轻缴存人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三、提取对象
在宝鸡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均可)、一次性付清,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购房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承诺书,向购房所在地管理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购房首付款。
四、与现行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区别
现行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缴存人需自筹资金全额支付首付款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办理提取业务。
此政策实施后,自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之日起,购房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直接支付所购住房首付款。购房人依据公积金中心开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确认单》,仅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补齐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的首付款差额,极大地减轻了缴存人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压力。
五、所需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首次申请办理资金监管事宜时须签订楼盘资金监管协议;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楼盘准入备案登记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职工个人
1.申请人身份证(确认提取金额、提取本人账户余额时提供);
2.房屋认购协议(确认提取金额时提供);
3.委托书(确认提取金额时,委托主购房人代办的提供);
4.结婚证(确认配偶提取金额、提取配偶账户余额时提供);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确认直系亲属提取金额、提取直系亲属账户余额时提供);
6.《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提取支付首付款时提供);
7.《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提取支付首付款时提供);
8.委托《公证书》(提取支付首付款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六、办理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金监管事宜及住房公积金楼盘准入备案登记。
2.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认购协议。
3.提取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共同到购房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确认单》。配偶或直系亲属不能到场的,须手书《委托书》(见官方网站下载中心),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原件,委托购房人一并办理。
4.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确认单》,及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通知购房人补齐首付款差额后,并与提取申请人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见官方网站下载中心)。
5.提取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原件,到购房所在地管理部或合作银行延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按照约定将住房公积金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并出具《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凭证》。
6.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凭证》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备案业务。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首付款业务中,确认可提取金额和办理提取业务时,配偶及直系亲属不能到场怎么办
开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确认单》时,配偶或直系亲属不能到场的,须手书《委托书》(见官方网站下载中心),委托主购房人一并办理,并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原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提取申请人为多人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本人不能到场的,须提供委托《公证书》,或向购房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办理。
八、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怎么办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提取申请人应按《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承诺书》约定,于10个工作日将所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注意事项
1.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合同编号、买受人、房屋坐落、购房总价款、付款方式、首付款等主要内容不得变更。
2.提取申请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虚假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