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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7-01 11:07:16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现对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以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每个缴存年度调整一次。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2025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4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2025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

三、职工工资构成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1.缴存基数上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和《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的规定,按照宝鸡市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宝鸡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3895元计算,月平均工资为7825元,则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34757825*3)元/月。

2.缴存基数下限:根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由于目前相关部门暂未公布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2025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待最新标准公布后,我中心将另行通知。现行标准:根据市人社局20234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50/月;凤翔区、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950/月。

3.执行要求: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限金额执行;月平均工资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下限金额执行;月平均工资处于上下限区间范围之内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五、调整渠道及所需要件

    已开通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的单位,可进入【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基数调整】模块零材料自行调整;未开通单位网厅的单位,需填写报送《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至所属管理部进行办理。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前,应先核对和完善职工个人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确保职工缴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单位完成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及时汇缴本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

六、灵活就业人员调整规定

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须由本人携身份证至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申报,缴存基数应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上下限按照单位缴存职工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缴存比例及其月缴存额计算口径按照《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宝市房金发〔20234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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