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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关于恢复受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8-08 16:22 浏览次数:

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更好满足异地缴存职工购房需求,切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预案》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恢复受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通告如下:

  一、开通范围

  按照“先省内、后全国”顺序逐步开通:从2023年8月10日起,在陕西省省内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省内开通三个月后,若业务运行平稳,个贷率控制在85%以下,则自动将异地贷款受理范围扩大至全国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执行政策

  (一)受理条件

  1.按照中心原异地贷款政策受理,即:异地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分别开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含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同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或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只开通省内异地贷款期间,若主借款人为本省内缴存职工、配偶为省外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的缴存基数及公积金账户余额参与贷款额度的核算。

  (二)实施时间及界定标准 

  实施时间:从2023年8月10日起实施,对2023年8月10日(含)以后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常受理;对2023年8月9日(含)前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予受理。

  界定标准:普通新建商品房以正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普通再交易住房,已实现资金监管的县区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宝鸡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入账凭证》上的经办时间为准,尚未实现资金监管的县区以买卖双方首付款转账的银行回单时间为准。

  市直管理部:0917-3901701

  渭滨管理部:0917-3121600

  金台管理部:0917-3905816

  陈仓管理部:0917-6217981

  凤翔管理部:0917-7215913

  岐山管理部:0917-8219652

  扶风管理部:0917-5215256

  眉县管理部:0917-5542295

  麟游管理部:0917-7961002

  千阳管理部:0917-4242234

  陇县管理部:0917-4601191

  太白管理部:0917-4951207

  凤县管理部:0917-4762773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