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第四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告如下:
一、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宝鸡市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宝鸡市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宝鸡市有1套住房但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人在宝鸡市有1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不予公积金贷款情形
借款人在宝鸡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住房套数认定标准.pdf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