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7-06 09:00:00 浏览次数:

原文附件:2022-28号-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pdf

  一、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

  基数调整主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二、主要内容

  (一)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8881元,最高缴存比率为12%,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均为2265.72元;根据按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50元/月,最低缴存比例为5%,单位和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92.5元,凤翔区、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75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单位和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87.5元。

  (二)按照职工实际工资基数缴存

  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介于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之间的,按实际工资基数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按最高缴存基数18881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按最低缴存基数1850元缴存;凤翔区、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按最低缴存基数1750元缴存。

  三、政策调整执行期间

  此次政策调整执行期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