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主体

发布时间: 2021-09-23 15:30:00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主体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

  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小组 市管理中心成立案件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审理组”),审理组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执法法制部门、案件承办部门组成。

  行政执法法制部门  业务科为行政执法法制部门,负责:

  (一)制定、修改、发布行政执法操作标准;

  (二)组织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年审、清理;

  (三)组织行政执法培训;

  (四)指导与协助案件承办部门办理具体行政执法案件及整理案卷;

  (五)组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统计、上传、公示行政执法有关信息;

  (八)其他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案件承办部门 各管理部为案件承办部门,负责:

  (一)处理各自辖区内(以被投诉单位主要营业地为准)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相关信访投诉;

  (二)接诉后对违法单位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其整改;

  (三)单位拒不改正后立案进入行政执法程序;

  (四)按时参加行政执法培训;

  (五)按时记录、报送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熟悉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知识;

  (四)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执法程序,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