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8-10 15:00:00 浏览次数:

原文附件: 2021_14号-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pdf

  一、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

  政策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二、主要内容

  (一)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8258元,最高缴存比率为12%,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均为2190.96元;根据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850元,最低缴存比率为5%,单位和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92.5元,凤翔区、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750元,最低缴存比率为5%,单位和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87.5元。

  (二)按照职工实际工资基数缴存

  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介于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之间的,按实际工资基数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按最高缴存基数18258元缴存;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按最低缴存基数1850元缴存。

  三、政策调整执行期间

  此次政策调整执行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