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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销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3-31 15:5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减少环节、优化流程,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自2021年2月10日起,我中心与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流程改造和系统升级,将原先“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先垫付抵押登记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报销费用”的结算模式,调整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结算登记费用”模式,全市不动产登记以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群众不再支付房屋抵押登记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自2016年12月6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凡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且尚未报销的借款人,可携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和尚未报销的抵押登记费收据,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原贷款受理窗口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报销期限自即日起至4月20日。

  特此通告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