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市自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市房改委出台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2002年市房改委出台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等归集、提取、贷款综合性文件后,近十几年来国家、部、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政策发生了较大调整。我市一直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对归集业务政策多次进行修改、调整、完善,但一直没有形成各自专门、独立的一套《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配套管理措施相对滞后,制度刚性明显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积金行业的公信力,规范全市公积金业务,实现公积金业务效能大提升,根据2017年出台的国标《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2019年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部、省相关规定,在借鉴部分城市做法的基础上,中心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论证、起草、梳理、修改、征求意见等环节,形成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二、归集管理办法的架构
《归集管理办法》共分九章五十条,各章依次为总则;账户登记设立、变更与注销;缴存;封存、启封与转移;记账
三、归集管理办法明确及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有关规定,第一章第四条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7]244号)精神,第一章第五条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是明确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部、省相关文件的要求,《归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且不得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由本人申报,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职工均按照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的比例缴存。为了便于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统一为16%。
三是明确了归集业务。《归集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条例》《归集业务标准》,对住房公积金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补缴、职工和单位账户的封存、转移、对账、查询和计息等业务都做了明确规范。
四是明确了催建催缴工作。为切实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归集管理办法》第八章规定了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发生失信行为的处罚措施。
五是调整了缴存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条件。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按照《陕西省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指引》、国标《归集业务规范》的要求,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需符合:
1. 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
2. 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
符合以上任意一项的单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后。由单位向中心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心审批,报管委会备案。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单位降低缴存比例达不到企业亏损的条件,并且我市的缴存比例在5%-12%之间,单位在这个范围内调整缴存比例都是符合政策规定的,结合其他地市的做法,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条件分开。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条件调整为:(1)申请条件。由缴存单位在5%-12%之间自行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管委会备案。(2)提供资料。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请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文件;《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
四、参考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7〕244号);《关于转发规范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陕建发〔2017〕320号)。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