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监督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中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缴存职工等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业务科(3901702)负责。
二、举报投诉内容:发现有下列行为之缴存职工、缴存单位或者其他个人、组织,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以及逾期不办理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以及逾期仍不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三、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四、举报投诉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
五、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或举报人的情况。
六、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七、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八、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九、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和承办人必须秉公办事,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及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十、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十一、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渠道。
十二、举报投诉查实后,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十三、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