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

发布时间: 2020-03-03 11:00:00 浏览次数:

  一、核实与催告。

  (1)管理中心发现当事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未按规定建立或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进行核实,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终止程序。

  (2)管理中心发现当事人违反《条例》,未按规定建立或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经批评教育后未及时改正的,进行书面催告。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发送住房公积金催建通知书;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发送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

  二、立案。

  对经催告30日内仍不办理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管理中心执法机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

  三、调查取证。

  对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按以下规定调査收集相关的事实证据;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调查收集单位设立时间的证明文件,相关的会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经当事人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催告记录存根等。

  (2)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调查收集单位最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的记录、自逾期不缴之月起的会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当事人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催告记录存根等。

  (3)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调查收集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之月起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相关月份会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投诉举报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经职工签字认可的调查(询问)笔录、催告记录存根等。

  (4)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四、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五、分别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违反《条例》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集住房公积金,经催告逾期仍不缴存的,应在立案调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违反《条例》37条的做出处罚决定。

  (1)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按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应按《行政处罚法》、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有关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听证时间地点确定后,应向当事人发送听证通知书;听证应作好听证笔录;听证结東后,应制作听证报告。

  (4)收缴罚款。管理中心应监督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将罚款缴存到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送达。

  管理中心应按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送达或者在七日内送达。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当事人对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管理中心应分别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复议和应诉工作。案件审结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履行相应法定义务。

  八、结案。

  具有下列情况的,宜予以结案:

  (1)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在限期内及时整改的;

  (3)按规定程序执行完毕的。

  结案后应制作结案报告(附表30),将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成册,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