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0-03-03 10:00:00 浏览次数: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1

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及缴存情况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3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4、《行政执法程序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执法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邮寄送达自挂号之日起15天和公告之日起15天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必须附送达回证。

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检查内容:

1、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包括单位账户及其职工账户的设立情况以及相关信息是否登记齐全;

2、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单位或职工信息变更手续;

3、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合户等手续;

4、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汇、补缴业务;

6、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业务办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络核查

 

全市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其它单位)